孙嘉奎:见义勇为为何身陷囹圄?
深圳世界之窗的色狼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打伤该保安。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五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南山警方已将案件提交南山区检察院审查。(南方都市报7月16日)。
相信正义人士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必然会被小伙的见义勇为行为叫好。但是故事的发展出乎意料,色狼没有得到严惩,反而正义之士将要面临囹圄之灾,实在是令人愤慨。既然警方回应是行为过度,那么我们还是看看法律知识再说吧。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么也就是说,这个小伙在推搡过程中造成了色狼伤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这条里面又说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白纸黑字写道,即使是造成“重大伤害”也应当减刑或者免除处罚!
看到法律的定义,相信大家心理已经有个谱了,对于一个对于正在施暴人意外造成了骨折,也不算什么重大损害吧?!假如这个小伙子没有见义勇为,那么后果是什么呢?很明显,后果就是这个美女将要被强奸,这么说,这个色狼不是在猥亵妇女,而是在强奸未遂!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强奸未遂就不止仅仅被拘留三天吧?即使是按照那位警察叔叔的理解,就算是猥亵妇女,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妇女应该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这里很明显,警察叔叔采取的是最轻的处罚,但是本条又说了在公共场所里施暴的应该处五年以上!虽然是黑夜,那大街上也是属于公共场所吧?!那么为什么仅仅给予了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呢?
假如这件事情最后结果是英雄反而被身陷囹圄了,那么造成社会影响将是巨大的!
首先,助长潜在犯罪分子滋生。宋某要在得知刘小姐的诉求后,在7月11日发来威胁短信,称也要她“尝尝断脚的滋味”。或许宋某不会按照威胁的话做,但是很明显,在这个事件当中,色狼尝到了甜头,以后会不会继续做坏事,就不得而知了!
其次,好人更加难做,社会更加令人心痛。既然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就难免发生意外,那么发生意外了好人反而受罚,坏人反而得到甜头,可想而知,谁还不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谁还敢轻易见义勇为呢?
当然,这件事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到底会不会遇到“彭宇案”法官,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