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5.10.2015 09:57
本文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省级税权范围内,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优抚群体进一步加大了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以支持重点群体更好地创业就业发展。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做了三处调整:一是明确了优惠对象。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有效证件的个人享受政策优惠。二是扩大了优惠的收入类型。明确将上述优抚群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优惠范围,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减征优惠,最高优惠达100%,即免征个人所得税。原有的劳动所得、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仍延续享受减征50%的优惠。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由原可减征50%-80%个人所得税统一扩大到减征80%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带来的直接减税效应,将大力促进我省上述优扶群体的创业就业,也是我省财政稳增长、保民生重要措施之一。据统计,我省现有残疾人283万人。2014年度,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15.26万人,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为5.65万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为9.61万人。全省近五年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累计减免个人所得税600万元。政策调整后,原有已享受完优惠政策的优扶对象将可再次享受优惠,预计全口径将为残疾人等优扶群体每年减税近800万元。
本文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15.10.20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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