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将有法可依

23.09.2015  08:10

南昌市政府新闻办昨天(22)发布消息,红谷滩新区生米中学一名学生被班主任罚跑步后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中,究竟谁该承担责任引发了网民的热议。就在昨天(22)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我省首部学校学生安全法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条例》对过错责任的划分还要进一步明确。江西台记者王莹报道:
(录音)比如学校的孩子调皮老师批评了他,结果她就跳(楼)下去了。老师最少有过失,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要,下次老师就做好人,不管了。(压混)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认为,《条例》的责任划分还需要斟酌。
(录音)(草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学校有过错才承担,没有过错按照公平来承担。我感觉学校尽了职尽了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是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比如地震你先跑了,就不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认为,责任的划分的确是下一步的审议重点之一。她表示,《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在立法上包含了各级各类学校,这无疑增加了立法的难度,其中最复杂的就是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
(录音)在我们之前有9个省出了法规,8个省都是规范在中小学,大学还没包括进去。义务教育阶段,不管你有没有过错,学校都必须要承担责任,因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你到了大学他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他本身就要对自己负责。
魏小琴认为,《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侧重点应该在学生伤害的预防和处理上,如果在调解过程中遇到责任划分无法调解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录音)我们这个法律的侧重点在民事调解,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就是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现有的责任大体上画一下,如果最终调解不成的,就去法院,那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起保护作用。
对此,省人大农委主任委员陈毓平表示赞成:
(录音)在条文中应该增加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内容,总则里应该突出预防为主。比如违反学校规定在外住宿的学生,你只需要告诉监护人和抚养人吗?如果有了预防,后面的事就不会发生了。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也认为,条例应当更加突出预防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
(录音)比如校霸的问题,有的学校多半是不管的,这个是引起伤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禁止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集体活动,比如庆典、商演、特别是抢险救灾;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造成的伤害怎么办?比如有的孩子上体育课跑步把腿跑断了,又不能不进行这些活动。所以我建议加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政府要出钱为学生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