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文明上网管理规定(暂行)

28.05.2018  16:25

根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 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特制定《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文明上网管理规定(暂行)》。请大家认真研读,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强校园网络文化管理,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上网包括使用电脑及平板电脑、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网。

第三条   师生员工使用网络上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本规定。

第四条  必须坚守文明上网“十不准”,即:

1.不准发表或转发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及信息。

2.不准发表、转发或参与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信息和活动。

3.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学校秘密、个人隐私。

4.不准利用新媒体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5.不准利用新媒体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6.不准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7.不准发表影响和破坏学校内部团结,有损学校形象,有违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言论及信息。不准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8.不准发表或转发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信息。

9.不准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10.不准利用新媒体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第五条   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以学校教职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部门管理,需在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七条   以学校学生个人名义建立,参照上条,需在所在系党支部备案;社团则在团委备案。其它学生组织在所属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师生员工,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师生员工,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学校相关规定等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