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法规案二审掠影
江西日报记者 齐美煜 实习生 李 朝
11月18日下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楼的三间会议室内,讨论声此起彼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法规案迎来二审。
拿着法规的草案修改稿,记者发现,此前在一审及立法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数被采纳。尽管如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与会人员仍仔细考量草案修改稿中的条条款款。
讨论中,家校间的畅通联系被多次提及。“家长要与学校老师经常沟通,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万一发生事故,双方也好交流。这对预防与处理都有帮助。”在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永思看来,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职责要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相衔接,严厉打击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等行为外,家校间的联系不可缺少。针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团省委书记曾萍建议,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除建立家长委员会外,还应强化定期家访制度。“家访制度有利于发现学生的个性的问题、心理健康的问题,特别是父母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等情况,增强针对性、个性化的关注,有效地制止和预防一些个案的发生。”曾萍说。
就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与会人员直指事故类型多为溺水、交通事故。对此,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谭晓林认为,鉴于水利部门负有设立安全标志,防止学生溺水事件发生的职责,交通部门负有保障校车、道路安全的职责,建议在第十一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后加上“交通、水利”两个部门,并对这两个部门的职责要求予以具体适当明确。在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上,省妇联主席潘玉兰建议,在相关规定中应增加学校开展学生防性侵、防拐卖、防暴力等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同时开展相关自我保护技能的培训,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尤其是女生的人身权益。
“孩子不能‘困在笼子里睡觉’”“不能把孩子培养成毫无个性的‘小绵羊’”……整个二审下来,与会人员纷纷表示,不能因害怕人身伤害事故而因噎废食,放弃一些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课内外活动。再次细读草案修改稿,记者发现,对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较先前更为突出。“过去,我们强调要把责任分清。现在,我们意识到,责任分清并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因此,立法重点在注重应急处理和责任划分的同时,还加强了预防这块内容。预防处置和责任分担要有机衔接,形成一个整体。”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坦言,从开始到现在,法规案的制定与修改更加合理、完善,最大的亮点就是真正让老百姓、全社会参与其中。
记者手记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法规案的制定正应百姓之所求、百姓之所需。经过多次会议,社会各界人士的字斟句酌,让该法规案得到最大化的完善,如明确责任划分,用法治缰绳牢牢勒住“校闹”歪风等。值得一提的是,与此前相比,草案修改稿更加突出了预防的重要性。其中,预防与处理并重,更为科学合理。凝聚集体智慧,法规案充分结合省情,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