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索赔二万元以上调解? 多方人士建议取消这一门槛

27.10.2015  23:19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27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学生人身伤害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由调委会调解。对于江西首部学生人身安全法规(草案)拟规定的这一调解金额门槛,在10月27日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多方人士代表建议取消。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记者陶望平摄)


听证陈述人在发言


多方代表在进行发言

  10月27日上午,《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南昌举行。这是本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就我省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立法听证。

  听证会上,教育主管部门、家长、校方、律师、专家、保险公司、媒体等多方代表就学生安全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听证,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其中,多方代表人士都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交由调委会调解”中的“二万元”这一调解门槛提出了看法,建议取消这一门槛。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拟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对于“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事故纠纷,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规定,听证会上江西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稳定处处长李伟认为,这个门槛设定不利于把纠纷化解在基层,预防在源头,建议修改。

  “今后只要出现索赔二万元以上纠纷,学校均可以该条为由拒绝协商,有悖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的基本原则。”李伟说,“二万元”标准设置会被理解为学校可以赔付的标准。过去赔付不到二万元纠纷的,家长也会就高不就低,按照接近二万元的标准索赔,从而增加了学校处理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学生家长代表顾文斌认为,将索赔“二万元”作为调解的金额起点过于僵硬,此规定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经济的发展因素,建议将“二万元”修改为“达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额”。

  对于“二万元”这一调解金额起点,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夏晓媛也建议不设具体数额,应提倡所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在不能自行协商的情况下申请人民调解。

  中国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谭建初认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在双方自行调解无果后,学校应主动告知学生家长可采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起诉等处理方式。基于快速处理校园纠纷,维护社会和学校秩序的考虑,“对于其中二万元的门槛,我认为没有意义,建议不设定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