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补课 学生提前返校溺亡学校担责赔偿

02.12.2013  11:40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徐建国 刘洁 学生周日补课期间擅自出游溺水身亡,学校因违规补课承担赔偿责任。11月2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2013年9月8日(星期日),因学校按惯例安排自习,13岁的初中生王某和几个同学提早返校,后相约到赣江玩水,不幸被水流卷走身亡,同行同学呼救未果即向学校老师反映,学校负责人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后雇人打捞王某尸体,花费7000元。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同学共同进入赣江戏水,其作为已就读初中及生长在农村环境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较大江河游水的危险,对该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极大的疏忽责任;被告作为义务教育机构,要求学生在星期日下午返校自习违反了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对已返校学生进出学校又疏于管理,与王某不幸身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联系,依法依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