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未到校擅离校 学校要及时告知监护人

25.09.2015  18:54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金路遥报道:9月21日上午,《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今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草案。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草案明确规定,以下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的质量标准;二是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三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六是学校教职员工违反上文提到的规定的;七是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其因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等。

  我省欲借鉴治理“医闹”的成功经验,解决“围堵学校”、“在校园内设灵堂、摆花圈”等“校闹”行为。草案提出,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告知其可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由3至9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等专业知识或调解工作经验的成年公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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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