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村民集体土地证“被易主” 隐现地方用章乱象

03.06.2014  17:59

日前,浙江宁波人李兴龙向记者爆料,其在宁波海曙区广德弄的两间祖宅的集体土地证“被易主”,变更到天津城市户籍人名下。

农村集体土地不被允许上市交易,宅基地更不能变更为本村之外人的,李兴龙为何会遇到这种事情?

这一切都起因于李兴龙输了1996年的一场官司。这场官司之后,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变卖了李的房产,矛盾也由此而生。李兴龙指出,在变更集体土地证时的“遗失声明”系作假,其中存在法院公章乱用的嫌疑。中新网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债务纠纷:法院判决以房抵债

今年44岁的李兴龙是浙江宁波人,他在宁波海曙区广德弄有两间祖宅,40多平米的农村住房。

1996年1月3日,李兴龙向同学兼好友张国林借款2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期限为半年,“我将广德弄16号住房作为抵押。

半年后,李兴龙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期归还借款。

当年7月5日,张国林以李兴龙不按期归还借款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兴龙没有到庭,法院在同年11月7日以(1996)甬海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李兴龙归还张国林借款及利息计23400元。

1996年12月27日,李兴龙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段塘法庭交纳了讼诉费810元。“我当时确实没有能力全额归还借款,经法庭调解于1997年1月7日归还了5500元。

1998年4月16日,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张国林申请以(98)甬海执初字第244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李兴龙所有的广德弄16号农村住房变卖给张国林,并于同年4月17日持该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该院将上述农村住房以变卖形式、作价19980元过户给张国林,并通知海曙区房管处将上述房产证变更登记为张国林。

当时只变更了房产证,没有变更土地证。”李兴龙说。

时隔七年,2005年11月,张国林与前妻刘志辉(天津人)离婚,法院判决海曙区广德弄16号房产归刘志辉所有。“刘志辉的父亲又通过海曙法院的帮助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做’了一份土地证《遗失补证具结书》,借此办妥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相关手续。

于是,广德弄16号的农村住房变成了天津人刘志辉所有。

集体土地被变卖 法院称当年允许

对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一事,李兴龙承认自己存在错误。“不过,法院也不能因为我的错误而胡乱把我的集体土地变更了。

李兴龙就法院执法提出了疑问。“当初变卖的是我的房屋,但没有一同变卖集体土地,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不是不能买卖吗?为何我的集体土地被变更了?”另外,李疑惑:即便是要抵偿债务,为什么不是拍卖房屋,而是直接变卖了?变卖的19980元价格又是如何得出的?

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磊解释,法院当时执行该案件时主要依据两个规定:一是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把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二是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农民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农民以外的个人和单位,其建筑物用地转为国有。

同时他表示,法院裁决的变卖方式处置李兴龙的房屋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的财产可以交予有关部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当地法院直接变卖的,价格要遵循物价部门的意见,价格要公平合理。

对于集体土地变卖一事,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海曙分局地籍管理所工作人员郑烈宏表示,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但浙江曾有一段时间是开放的,“当时放开了一段时间,后来国家连续出了两个《通知》,明令禁止集体土地买卖了。

据此我们法院对该房子,按照当时一个情况进行变卖,在变卖的时候我们也是用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张磊拿出了一份评估报告的复印件给记者看,称该房屋的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环境。

对于这份评估报告,李兴龙也提出质疑,他认为评估的目的是:“为海曙区人民法院(1996)甬海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提供依据”,这是不够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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