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云风:守护“舌尖安全”,最严问责须落实处

25.06.2014  11:10

  2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张勇介绍,食品安全法修订案草案拟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如频发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应辞职,食品添加有毒物质罚金由过去的货值金额10倍提高到30倍。(6月24日《新京报》)

  在当下的中国,法律界出现了两个相悖的现象,一边是坦陈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完善,疾呼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出台,一边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典型的例子比如《新闻法》的立法工作,每当有记者被打或者媒体腐败出现,网上呼唤新闻法出台的声音就会波涛汹涌、此起彼伏,然而不管是记者被打还是新闻敲诈,都能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保护或处罚的依据。可见如何把法律落到实处更考验法律工作者的智慧。

  当然,法律的完善绝对是一件好事。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频发,一方面是监管的缺失,另一方面是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的不对称。此次新食品法的修订,将问责直接引到地方“一把手”的身上,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加大处罚,对违法企业进行威慑。从方案的设计来看,既从源头堵住食品安全问题,又在过程中严格监管,执行得当的话,缺失能成为保护舌尖安全的一道防火墙。

  不过,法律的威严在其执行,无法落到实处的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新食品法实行最严问责,必须考虑一下几个问题:首先,“引咎辞职”是一个组织行政处罚,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负责人出现了瞒报、谎报重大事故,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情况,如何引入司法处理,是罚款还是判刑还须有具体的规定,切不可留下侥幸和权力操作的空间;其次,消费者在受到损失后,如何简化请求赔偿的程序至关重要,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程序太复杂、维权成本太高,将直接削弱维权的效果;在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时,这个30倍罚金的基数是消费者受损的货值还是违法商家整体收益的货值,需要厘清。基数不同,效果肯定不同。总之,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所说的,衡量食品安全法修订是否合理,可以看消费者维权收益是不是高于维权成本,商家的违法收益是不是低于违法成本。

  当前食品问题严峻,我们除了寄希望于严峻的法律为舌尖安全保驾护航,更需要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当然,敬畏法律的前提是令行禁止的绝对通畅,从这个层面来说,新食品安全法的真正落实才是我们应该额手称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