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12.01.2016  15:45

赣安监管(办)字〔2016〕3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我省部分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也有抬头的趋势。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十三五”开局战,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前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检查盲区和死角、查处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否健全,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成果。

非煤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期间查出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进行报送,及时建立台账,实行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和督办制度;对未整改完毕的,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要按照企业内部明责、问责、追责的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责任人员进行内部处理。

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暗查暗访、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突出抓好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尾矿库等专项整治工作,对“回头看”督查检查中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责令整改的企业,未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整改合格后,擅自破坏生产系统导致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持续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活动

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活动,重点打击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打击无证探矿行为,整治以采代探问题;打击不贯彻落实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行为,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打击尾矿库非法建设、运行的行为,整治危库、险库、病库;打击不贯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行为,整治违反十条规定行为;打击不执行严防八类(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整治八类事故隐患;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问题。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措施。

三、严格落实春节停产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春节期间,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停工停产前要在落实值班值守人员的基础上,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要按规定入库,严防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遗留在生产场所。危险场所、矿(厂)区周围、通向矿(厂)区道路要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严把复工复产企业的检查验收关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节后复产工作,必须聘请专家开展“会诊”工作,按照专家意见整改到位后,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地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把关,要在企业组织专家“会诊”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复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产。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去年12月以来,云南、辽宁、山东、陕西四省接连发生6起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目前已造成32人死亡、22人受伤、4人被困井下和13人下落不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存在漏洞、安全责任不落实、没有按时淘汰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暴露出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严防十类事故措施落实不力、存在违规违章作业和应急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非煤矿山企业整体安全水平不高,小型矿山占金属非金属矿山总数的92%,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较低,装备较差,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二是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对经济新常态下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和突出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重效益、轻安全问题严重,从业人员士气低落,违规违章行为屡禁不止。三是一些地方产生麻痹松懈情绪,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保障不到位,行政执法不严格。

各地区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专题研究、深入剖析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层层分兵把守,切实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环节和每个岗位,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各级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解决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坚持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督促、再落实,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尚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依法追责并及时消除隐患。二是立即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采空区,对石膏矿采空区进行全覆盖排查,对一时不能治理的采空区,要加强监测监控,落实防范措施。三是立即组织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对不按规定配足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质量不合格,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防火灾、防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针对性不强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四是立即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组织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期淘汰主要井巷木支护等非阻燃材料、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非矿用井下柴油机驱动机电设备、非矿用井下运输车辆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上限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五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要求,把严防十类事故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根据本地区多发事故类型情况,依据风险分级和专家“会诊”监管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防十类事故的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时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要在2016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并公告非煤矿山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清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并公告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矿工安全操作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结合自身监管力量,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矿山企业,划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监管执法管辖范围,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有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三是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奖惩机制,把责任考核作为绩效考核和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抓落实不力的,要采取约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手段,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四是强化行政执法,对隐患整改不认真、敷衍塞责,以及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春节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非煤矿山集中执法媒体曝光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依法依规查处每一起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六是充分利用“微信助力矿山安全”信息平台,及时发送事故预警和警示信息。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近期6起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制作成警示教育电视片,充分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举一反三,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