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考核复审工作的通知

03.02.2016  18:25

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2015年和2016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甲级和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考核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复审的依据

        (一)国家安监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  -2010)等安全技术标准。

二、考核复审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考核对象:我省2015年和2016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甲级和乙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时间安排: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机构自查自评阶段,2015年11月19日-28日,各机构组织自查,写出书面自查自评报告,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第二阶段为考核复审阶段,2015年11月29日-12月31日,省安监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复审组,对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复审,各机构具体考核复审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复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1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一)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2.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3.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4.报告质量和报告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写情况;

5.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6.业绩情况;

7.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8.基层安监部门和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情况。

(二)考核程序。

1.听取机构负责人汇报;

2.查看资料、抽查报告、检查运行记录等;

3.询问有关事项、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对考核记录签字确认等;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现场签订承诺书;

5.  考核组随机抽查被评价单位(项目)对机构的意见。

四、相关要求

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考核复审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现场考核复审相关工作,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职评价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全部参加现场考核,评价人员缺席的视为不在本机构从业;
        (二)机构负责人现场签订本机构人员、资质情况等所有材料为真实的承诺书;

(三)评价人员现场签订本人资料、业绩等所有材料为真实的承诺书,并提供2013年以来本人参与评价项目清单;

(四)提供机构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持续缴纳“四险”的证明材料(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2013年以来完成的评价项目清单。

考核复审合格的,省安监局加盖年审合格章,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考核复审不合格的,依规定进行处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延期,并及时上网公告。       

联系人:徐宝英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791-85257032(带传真)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