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函

31.12.2014  18:04

赣安办字〔2014〕125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函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省安委会决定近期对各成员单位进行201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考核内容。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赣安〔2014〕12号文印发)、《2014年度市县政府和省直单位安全生产执行力和保障力目标考核表》(赣安〔2014〕22号文印发)有关规定进行,内容包括2014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力和保障力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式。采取各成员单位自查自评与省安委会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有关事项。请你们对照《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文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赣办字〔2014〕23号文印发)规定的职责,按照赣安〔2014〕12号、赣安〔2014〕22号两个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于2015年1月8日前,将自查自评材料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省安委会将根据各成员单位自查自评和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联系人:李德龙;联系电话:0791-85257030、8525703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