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受罚 安阳工商查处一件虚假宣传案件

11.11.2013  16:36

      一字之差,产品尺寸相差甚远。 11月1日,一起查处历时2个多月的电子产品虚假宣传案终于尘埃落定。

  8月10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工商局殷都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电器销售商场在店门口张贴彩电促销的海报:“32寸清华同方彩电每台1299元,39寸清华同方彩电每台1899元……”参与促销活动的彩电屏幕尺寸单位均写为“寸”。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商场手机柜台内在售的手机参数标签上屏幕尺寸单位也都写为“寸”。执法人员遂要求该商场提供所售手机和电视机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用于表示屏幕尺寸大小的单位全部为“英寸”,商家海报及柜台标签与说明书明显不一致。当日,该分局执法人员以某电器销售商场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对其立案调查。

  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器的尺寸是指面板的对角线长度,以英寸为单位(1英寸等于2.54厘米),旧称“吋”。而寸为我国传统的长度单位,1寸等于3.33厘米。以32英寸电视机为例,电视机面板的对角线长度为81.28厘米,若以32寸表示,则电视机面板对角线长为106.56厘米,两者相差超过25厘米。

  据了解,一部分商家明知电视机或手机的规格应以英寸表示,却仍然以寸表示,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电视机或手机尺寸大而购买。去年河南一家电器公司因在广告中没有区分清楚“吋”与“寸”两个字,被消费者告上法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虚假宣传,判决该公司给予消费者两倍赔偿。

  安阳市工商局殷都分局认为,某电器销售商场明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销售的电视机和手机实际屏幕尺寸为“英寸”,却标注为“寸”,作出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分局认定某电器销售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