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22.11.2016  09:05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在全市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

  《方案》明确指出,我市将构建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并对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及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方案》明确指出,我市将完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救助保护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干预机制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方案》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方案》还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保护。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另行指定监护人。(肖远征 记者 钟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