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11.08.2015  12:46

  ●潘浔

  2014年国家启动了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首批试点范围,为保护鄱阳湖生态而作出牺牲的普通群众和受到相关影响的社区得到了一些补偿,为进一步推动鄱阳湖湿地保护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当前,立足全省绿色崛起新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将全面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纳入“十三五”规划编制当中。

  根据鄱阳湖区域绝大部分湿地还没有纳入国家湿地补偿试点范围这一现状,鉴于长江流域湿地的特殊地位,建议国家和省级财政对绝大多数湿地落实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工矿企业、工厂排污排尘占用湿地的审批审核制度、占补平衡制度、生态效率补偿制度,进而实现对湿地占用的可控可管,对依法征占用的湿地,由占用湿地的单位就近重建或恢复与所占用湿地的面积和类型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建立湿地保护补偿制度,增加补偿资金,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此外,应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还要把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与当地政府的湿地保护责任。 (作者系九江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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