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意见》

29.12.2016  20:36

  为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全面提高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抗御火灾能力,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省民宗委制定印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控、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演练、开展规范验收六个方面提出意见。

  《意见》明确统战、民宗、公安消防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岗位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民宗、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消防服务室,服务室至少由1名驻寺干部、1名消防监督联络人、1名派出所民警组成。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训练、演练,提高队伍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意见》提出,统战、公安、民宗三部门要会同住建、安监、文物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摸排,逐一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做到场所基本信息、消防安全条件、火灾危险部位和具体火灾隐患“四个清楚”;统战、民宗部门要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计划,为宗教活动场所逐年增配灭火器、储水装置等实用型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和维保培训;要每年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志愿消防队员开展全中灭火扑救演练。

  《意见》强调,统战、公安、民宗部门要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纳入“平安建设”和“和谐寺观教堂”建设内容,每年对所辖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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