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官员不执行判决可拘留”不宜期望过高

25.12.2013  15:17

  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12月24日新华网)

  很多网媒为此乐观评价: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学习法律多年,我没有这样乐观,“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这句话太含糊不清了,完全可能陷入新的执行难困境。

  “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会面临哪些操作困境呢?

  其一,“可以”不是“应当”。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拘留,大凡学法律的,都知道“可以”与“应当”的重大差别,那是天壤之别啊。“可以”拘留不是“应当”拘留,实质上也意味着“可以不”拘留,有什么好高兴的呢?以前执法部门碰上这样“可以”的事情,实质上干着“可以不”的事情还少吗?

  其二,“社会影响恶劣”,谁来判定?是老百姓?或是执法部门?还是各级官员?凭什么判定?是多数人说了算还是少数人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还是官员说了算?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还是合法的个人利益不容侵犯?没有列举等方法说明,法律用词含含糊糊,可以说,说了白说,为官员逃脱处罚,继续不执行大开方便之门。

  其三,拘留?什么拘留?是治安拘留、司法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这里面学问可大了。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够得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吗?如能,不看僧面看佛面,那可是领导,会不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普通的司法拘留对官员能有多少威慑力呢?要知道,一些被判刑的官员都能工资照领,就当休假好了,他们还怕什么?

  其四,何为“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然含糊不清,会不会有“临时工”出现?12月23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了中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接受《人民日报》的专访文章,重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指出“党风廉政出问题,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担责”,能够拘留相关机构的最高级别官员吗?

  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认为,因为拘留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适用一定要非常慎重,能够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执行的就尽量不要适用拘留。“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判决书可以上网吗?民众能够全方位地监督吗?如果官员被刑事拘留,会判刑吗?判刑的官员会开除公职吗?这一切过程能否阳光公开?很显然,对于操作性不强的“官员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不宜期望过高,需要我们努力去推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