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独董:“高校独董”闪辞后不能逃责

24.12.2015  06:59
原标题:官员独董:“高校独董”闪辞后不能逃责

  原标题:官员独董:“高校独董”闪辞后不能逃责

  12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被教育部通报处分,两位在任职上市公司独董期间违规兼职所得也被悉数追缴,一轮围绕“高校独董”的争论开始发酵。

  11月初,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高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根据同花顺数据整理,11月27日至12月底,共计将有274位独立董事离职。(12月22日《中国经济周刊 》)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关于独立董事是否应该从公司领取报酬,历来存有争议。如果独立董事报酬过高,就会对报酬产生依赖,影响其独立性,如果独立董事不领取报酬或者报酬过低,就没有工作积极性,怠于行使职责,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在教育系统的反腐大棒下,“高校独董”现密集辞职潮。笔者认为,“高校独董”不能因为辞职而躲避反腐风暴,平安无事,不能以辞职为由规避责任。高校教授违规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违规兼职取酬,既然不符合中组部2013年18号文件精神,就属于清查对象,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高校教授兼任上市公司独董,之所以违规:一是不符合兼职条件,依照规定,高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董。多数“高校独董”具有领导干部的官员身份。二是违规兼任多家公司独董。按照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一人兼任公司独董最多不能超过5家上市公司。兼任过多,必须受到约束。三是违规兼职取酬。高校教授兼任公司独董,多数是公司高管的老熟人,存在某种特殊利益关系,并没有真正履职,发挥监督保护作用,取酬明显超过规定标准。四是没有向组织如实报告。多数“高校独董”没有依照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没有报告兼任独董情况或没有报告兼职取酬情况。

  据了解,兼任上市公司独董的高校教授,往往不是普通教授,而是有着领导干部身份的官员教授。公司聘其为独董,看中的不是其专业知识,而是其丰富的人脉资源和活跃的商业社交圈,能够给公司带来诸多隐性便利。事实上,多数“高校独董”只取酬,不履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很少参与过问,并没有起到监督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而公司也借独董的特殊地位、特殊身份、特殊关系网,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显然,继清查“官员独董”后,教育部对上市公司的“高校独董”进行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掀起一场教育反腐风暴,是必要的,及时的,是反腐的形势需要。“高校独董”不能临阵脱逃、闻风而逃,以闪辞而逃避法纪责任,必须接受组织审查。

  稿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