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继辉:官员签协议包“二奶”也难修成“正果”

18.11.2013  10:40

  11月3日,有人在国内多家网站上发帖称,贵港市港南区地税局八塘分局局长,与一名在娱乐城谋生的女子有“包养关系”,并贴出一纸协议书:双方保证在关系未清前,不能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双方至少一周见面一次……“包养协议”被曝光,当地相关部门查证后于11月4日将其免职。(11月17日人民网)

  该地税局局长依法征税,在包二奶时也不忘“依法办事”,演绎出一场“依法”包“二奶”的“闹剧”,以为能借法律的权威顺利修成“正果”,不料成了“南柯一梦”。不仅破财没能免“”,还因此丢掉了局长职务,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而且,该事件的“次生灾害”隐患还可能继续“发酵”,像一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这位局长的问题是否只是被发现了冰山一角?——随着有关部门调查的不断引向深入,是否还会顺藤摸瓜发现其他严重问题,这是人们寄予“厚望”的地方。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时的他一定处于“水深火热”的煎熬中,心里注定是七上八下,他也会因此体会到惶惶不可终日的“滋味”。

  此时的他一定肠子都悔青了,但是世上没有后悔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依法治税,作为一个地税局长,那是天经地义的本职工作,是职责所系。作为一位领导干部,“德才兼备”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袭,在作风上过得硬,经得起“灯红酒绿”的诱惑,不为“红颜”竞折腰,“英雄”要过得了美人关。对于该局长包“二奶”被免职一事,不能怪他人的“无情无义”,只能怪他咎由自取。我们每一名领导干部都必须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份《包养协议》从法律上来说也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包“二奶”签订《包养协议》,一方面显示了该局长的“法治”意识高,但同时也说明他是一位地地道道的“法盲”。

  法律是伸张正义的,不是为“歪门邪道”保驾护航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多把心思放在如何“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上,放在“访民情、解民忧”上,更要放在帮群众发家致富,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上。

  这一事件再次说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止于“八小时之内”,必须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对领导干部的约束越多,“紧箍咒”越有效,实际上对领导干部的关爱更有力!作为领导干部来说,要自觉以身作则,不断加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干好“人民公仆”的“分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