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官员被问责免职后职级是原级还是降级?

20.01.2014  13:16

  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1995年,中共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002年,在暂行条例基础上,中共中央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此次中央发布的通知,1月15日印发的新条例是对2002年条例的修订。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相比起2002年的条例,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了。

  比如,新条例规定了哪些干部不得列为考察提拔的对象。其中,“裸官”赫然在列,让不少人眼前一亮。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裸官”不得提拔,网上叫好声一片。网民“张懒”就用“这个厉害”四个字表达对这一规定的赞许。

  不过,也还有网民认为,这样做“太便宜他们了”。更有网民呼吁,直接把“裸官”免职。这样的观点不在少数。

  1月15日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会议公报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未来是否会对“裸官”有更多制度性的约束,值得期待。

  另一处焦点内容是条例的第五十九条:“……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这一制度安排引发了不少争议,有网民表示:“原来中国的官员太好做,失职怕什么,免职又怕什么?一年后,依旧是官员啊。难怪如今有这么多不为人民着想、不为人民办事的官员,他们根本就不怕做对不起人民的事。

  更多网民则仍然认为规定太过笼统,不够明确。网民“老刘”的观点就很有代表性:“被问责免职后的职级是什么级?是原级还是降级?这些应该予以明确。

  与此相似,后续的制度跟进和政策落实也是网民赞赏条例之余提的最多的一项期待。就像一位网民所说:“这只是一个开始,关键是能否认真落实,坚持不懈执行是关键。”不少人明确表示,不希望新条例成为又一个“让我们乘兴而来,最后失望而归”的空制度。记者 徐霄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