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聚赌同罪何以不同罚

21.05.2014  11:22

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的一则通报,日前引起广泛关注:今年3月,抚州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曹志刚、县纪委副书记席新国等聚众赌博,曹志刚、席新国被免职并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一起参与赌博的社会人员章某、张某、严某,则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同涉聚赌,干部曹志刚等被免职,而章某等3人则被抓,这也被不少网民解读为“执法标准不统一”“看人下菜碟”。个中的公平焦虑当被正视,但就该案而言,说执法不公仍为时尚早。

从通报看,8名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赌博,参赌官员构成违纪已属盖棺定论。但就眼下看,该通报对当日聚赌的情形并无细化说明,参赌人员的主从关系、赌资几何,暂时还未知。因此,他们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轻重,还需警方进一步侦查。

事实上,通报中提及的章某等社会人员“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这处理未必是羁押、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也可能是询问侦查。而曹志刚等官员被免职,也不意味着,他们若违法,没有后续的法律追责。要知道,纪委也只能通报其职权范畴内的党纪处分,至于违法犯罪行为该由公安机关侦查,经司法机关裁断。贸然说“官员涉险过关、庶民锒铛入狱”,有失偏颇。

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赌博罪,“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聚众赌博,因赌资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官员就在此列,他们非但不能因特定身份免责,往往还须承担党纪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说到底,“”“”聚赌,同罪未必同罚。在同涉违法的情况下,官员还得受党纪处分,而党纪处分在法律责任面前具有叠加效应。公众担心处罚因“”“”身份而区别对待,也是担心执法不公,担心以纪代法。基于此,在该案中,公安等部门显然应一视同仁,在执法标准上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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