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出台新规开启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28.05.2014  10:12

近日,宜春市出台《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变更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应内容,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该《办法》还规定,对工业项目投资额未达到入园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5%或者已使用土地面积未达到应建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工业项目地面建筑物建设未达50%以上的,不得将土地进行抵押融资,并要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所贷资金,只能用于该土地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工业用地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同时规定工业用地范围内为企业或标准厂房配套建设的非生产性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将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租赁给非生产性企业,否则视为改变用途,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办法》还要求招商、环保、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定期组织对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和《土地出让合同》控制指标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建设和投资投产的,由验收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手续,不准申请新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