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出台规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18.06.2014  12:59

17日,记者从宜春国土部门获悉,宜春市政府出台规定,通过“四控制、两盘活、一监管”,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据介绍,宜春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加强用地计划管理,禁止超计划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对单宗项目用地面积大的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县(市、区)各类园区200亩以上,市经开区300亩以上工业用地项目出让之前,须报市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不能盲目扩张城镇建设规模。市本级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10亩,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不得“毛地”出让。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地踏勘制度,线性工程占用耕地300亩以下或者占用水田200亩以下的,面(块)状工程、单个批次占用耕地200亩以下或水田100亩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占用耕地100亩以下或者水田5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

为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标准,压缩超标准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引导企业集中集群发展,宜春市鼓励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和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宜春市经开区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其他县市区各类园区容积率不得低于0.8。单宗项目占地面积较大的,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宜春经开区300亩以上和县(市、区)各类园区200亩以上项目,出让前须报市组织专家评审。

来源: 宜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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