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又有提高
05.06.2015 12:49
本文来源: 人民网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最近,宜春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提高了2015年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宜春市实现统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430元/人·月或440元/人·月提高到了45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去年的220元/人·月提高到了245元/人·月;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去年的275元/人·月提高到了305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仍然维持在260元/人·月。各县(市、区)须按照统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须按照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须按照统一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与此同时,调整提高了宜春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标准,2015年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由去年的13752.6元提高到了14886.3元,人均财产指标上限由去年的41257.8元提高到了44658.9元。(吴建辉 记者王婷)
来源:赣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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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15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