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房管局开发管理科原科长钟小华获刑十年零六个月

04.03.2015  10:58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管理科原科长钟小华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收受财物后,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转正、升级、楼盘预售等方面提供帮助。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钟小华提出上诉。3月3日记者获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钟小华先后在原江西省宜春地区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任副局长、发证办负责人、法制科科长及开发管理科科长。在此期间,被告人钟小华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资质转正、升级、楼盘预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大肆收受多名房地产商送的现金共计51.3万元人民币。

2013年9月,宜春市纪委对被告人钟小华进行调查,钟小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上缴宜春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