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进一步加大整治违法排污行为

20.12.2013  17:43

  为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宜春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宜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意见》指出,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环保部门对选址不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未批先建企业,以及无证照经营违法排污企业,报请同级政府一律关闭;对未批先建,但整改后能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超标排污企业,及时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报请同级政府一律关闭;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前置规定,宜春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相关证件,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意见》强调,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经核实为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其中,对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奖励100-1000元;对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按举报后被查处企业罚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