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拥有汽车的家庭不能吃低保

05.12.2014  13:56

  什么样的家庭可以吃低保?如何确定低保对象?怎样才能使低保评审公平公正……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宜春市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宜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城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明确认定对象条件

  《办法》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低保标准将适时调整

  低保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低保家庭财产标准按照当地能够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动产和不动产等因素确定,与低保标准挂钩;家庭人均财产(不包括家庭唯一的一套基本住房)价值超过当年年低保标准的3倍不得获得低保。

  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调控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批准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市人民政府所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提高。标准的制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承办。

  ■核定家庭经济状况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家庭经济状况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办法进行核定。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行民主听证制度

  《办法》规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听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与低保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听证人员应当回避。听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宣讲政策,介绍情况,提问评议,投票表决,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此外,对民主听证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审(核)批结果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听证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所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和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予批准的,县级低保专项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且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

  《办法》明确,低保资金从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低保金额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发放低保金时,要注明“低保金”字样,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低保对象分类管理

  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将老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进行重点保障,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补助;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只是生活遇到短期困难的人员列为“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对“非常补对象”的生活状况每半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资金手续。

  ■低保对象应履行相应义务

  《办法》规定,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就业服务制度。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乡镇(街道)低保管理机关汇报就业情况;应参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对未履行义务的低保对象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发放1—3个月的低保金。暂定发放低保金期间,低保对象未向管理审批机关说明未能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并申请恢复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获得低保金的资格。

  ■弄虚作假者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不予上报的;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予以批准的;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低保申请人财物、弄虚作假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发放低保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低保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低保工作职责过程中有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低保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汽车者不能吃低保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低保。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拥有汽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申请低保时前1年内购买价值累计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以上电脑、空调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有经营性店面或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申请低保之前三年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的;申请低保之前三年内兴建、购买的居住用房面积超过基本住房面积(城市人均30m2,农村人均50m2)10%的家庭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有基本居住用房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近一年内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强制戒毒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享受孤儿生活补助的人员;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