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

15.02.2016  09:07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宜春市人民政府于2月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明确春节期间(2016年2月3日至2月23日)严禁在15类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要求,春节期间全市范围内以下15类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2、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3、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4、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及其周边50米范围;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9、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10、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11、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12、重点工程施工现场;13、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除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14、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15、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通告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倡议广大群众少放、不放烟花鞭炮;督促城区主干道临街店面尤其是酒店在开张、庆典等各类喜庆场合中尽量少放、不放烟花鞭炮,鼓励燃放电子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