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鉴定引质疑 检察官:鉴定易被假象掩盖

21.09.2015  09:54
原标题:南京宝马案鉴定引质疑 检察官:鉴定易被假象掩盖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近期最火的网络热词。备受关注的“南京宝马撞碎马自达案”因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该案的司法鉴定结论引来网友一片质疑声。

涉案人事发时精神病是否发作,对案件定性及定罪量刑影响至关重要。不少公众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过于神秘,不够透明。那么如何鉴定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又如何防止正常人冒充精神病患者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制裁呢?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

□案例

男子持斧头杀死继母 鉴定精神病获刑15年

2014年6月12日15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家中,李某无端对继母阴某(女,殁年69岁)产生不满,遂持斧子反复猛砸正在午睡的阴某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显示:2014年6月12日15时30分,一男子报警称用斧子把阿姨杀死了,该报警人口齿不清,疑似精神异常。根据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李某手机通话记录,案发当天15时32分至34分,李某连续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后又给父亲拨打电话。

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李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在侦查机关供述时头脑一片空白,所做供述不真实,其只想吓唬吓唬继母,没想杀死她,所以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当庭播放出示的讯问录像显示李某自行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供述自然;李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形式及来源合法,且经其签字确认,内容真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录像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持斧连续用力击打被害人阴某头部要害部位,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并非故意伤害行为,故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琐事引发的辩护意见,经庭审举证、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本案系由李某单方面的受害妄想引发,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李某从轻处罚。故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对话

尽可能多地获取客观证据防止作假

京华时报:什么情况下会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二处检察官阎慧:如果发现嫌疑人家族有精神病史,或本人曾经有精神疾患就医或鉴定记录的,公安机关会考虑对嫌疑人就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来判断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以上证据,但在侦查期间发现其有精神疾病的典型或类似行为的,公安也会建议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还有就是,公安机关在预审当中,通过讯问嫌疑人,收集了解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期间,发现嫌疑人思维、逻辑,以及犯罪行为、主观认识、犯罪前后精神状态等有问题,就可能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会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发现嫌疑人存在反常行为,仍可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我们称之为“必要性”审查。

京华时报:嫌疑人能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吗?

阎慧:可以,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自己和他的辩护人、家属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如果相关证人提出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我们也会予以重视,并进行审查。

京华时报:如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阎慧:司法机关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会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在鉴定时间,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连同卷宗一并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同时还会通知被害人家属等到场。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询问嫌疑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鉴定人员会根据以上鉴定材料,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京华时报:如何防止嫌疑人冒充精神病患者?

阎慧:一般情况下,我们首先会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程序性审查,比如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资格等;第二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如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提供是否全面,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鉴定标准,有无相反证据等。鉴定材料也可能存在作假的情况,比如嫌疑人周围的人未必说真话。

防止作假的方法就是尽可能多地获取客观证据,从不同的角度、环节去印证,排除虚假证据。言辞是最不稳定最靠不住的证据,但又是最常见最容易获取的证据。对于类似情况,检察官就会慎重考虑,多方调取证据,包括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做精神疾病鉴定。

京华时报: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否会出现错误?

阎慧:我国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有相应法律规定和标准,但鉴定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员个人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这是个经验积淀的过程。司法精神病鉴定不同于一般鉴定,它是由人针对人进行的,人群存在个体差异,而鉴定过程需要主观判断,这时鉴定人员的经验、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鉴定所依赖的技术、设备等,也同样必不可少。

但我们必须承认鉴定意见有时和真实情况会相左,容易被一些假象掩盖,得出错误的意见。其实任何事物都与现实的科学发展有关系,比如以前人们对精神问题没有认知,随着医学科学或其他学科,乃至技术设备的应用和发展,会进一步揭示一些真相。

□说法

有新证据可随时推翻精神病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坦言,精神病是可以“”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突然发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后根据相关线索推断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编造案发时的症状,非常吻合该病的临床表现,就会严重误导鉴定人员。

吴丹红说,在南京“宝马案”中,除了调查到嫌疑人事发前已经报警有人陷害他、说手机被监听,以及嫌疑人在派出所被留置审查时表现狂躁、以头撞墙外,办案单位还动用了5名专家,结合在精神检查时的反常表现,最后才作出认定。吴丹红还表示,如果警方掌握新的证据,是可以随时推翻这份鉴定意见的。

吴丹红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的流程,精神病鉴定应由3名以上的鉴定人参与,鉴定人要预先阅卷,了解案情,做必要的核实。精神病鉴定与其他鉴定的最大不同在于并不依靠仪器,而主要是靠鉴定人的主观判断。精神病的误诊率本来就大,因此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防范被鉴定人装病。一旦假装精神病被误认为真精神病,不啻于开出去一份犯罪执照。

吴丹红说,如果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可以重新鉴定,在必要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询问。甚至可以让不同的鉴定人员针对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展开辩论,以便法庭全面了解鉴定依据,作出最后认定。(记者 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