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实施办法》明起施行 不得再收开瓶费包厢费(图)

01.12.2015  12:26

    11月30日,宣传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

  11月30日,宣传贯彻《江西省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获悉,从明天起,《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新增了教育、汽车、房地产、住宅装饰装修等几个领域经营者的责任,并首次明确餐饮行业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处以5万元以下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据了解,《实施办法》于1995年制定,1997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随着我省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多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此外,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为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江西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建华告诉记者,此次修订,也是我省继上海等省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全国第三个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地方性修法并颁布实施的省份。

   A、对“三无产品”——《实施办法》: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据介绍,对“三无”产品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但对此只有“责令改正”的措施,对“三无”产品惩罚力度不够,致使“三无”产品泛滥,尤其是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多数是用有毒、有害、变质或劣质原料制作的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针对目前市场上销售“三无”商品行为屡禁不止现象,《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