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11.12.2015  09:46

   设10年过渡期,建职业年金

  昨日,记者从西湖区获悉,该区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该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分类改革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由单位按8%缴费,个人按4%缴费,形成职业年金,全额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按月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养老金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等发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衔接改革前后的“中人”待遇,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按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之和计算,如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 ,以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按新办法发放待遇。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工作人员工资增长直接挂钩,而是按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以体现再分配公平性。(何俐娜 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