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全文

20.07.2015  17: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出发,不断提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努力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扎实推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深入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对办案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的情形,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释法说理。同时认真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