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案,彭真始终坚持的三大原则

30.04.2014  17:13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在这次大会上,中央决定加快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工作(简称“两案”,下同)。3月1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彭真任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工作。1981年2月25日至3月6日,审判“两案”主犯的工作全部结束。在领导审判“两案”的工作中,彭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调查研究

  1980年3月17日,中共中央根据彭真的提议形成了统一的意见:“正式确定按‘集团’进行审判;起诉书、证据等都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这样做了,对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影响。”(1)彭真自从接手‘两案’的审判领导任务后,不顾已是78岁的高龄,同年轻人一起不顾白天黑夜地看材料、听汇报、解决问题,给中央汇报。他亲自看的材料有一米多高。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回忆,“彭真亲自认定过的文件材料足足有1米多厚。彭真对这些材料、原件一件一件地翻阅,哪怕是一个批示、一张照片、一个字据,都不放过。”(2)

  5月13日,彭真召集“两案”各个审判小组负责人开会,研究下一步怎样把罪证材料搞实,搞好起诉的问题。彭真要求小组负责人尽量汇报详细一些,他非常仔细地听他们的汇报,连发生在一天里的事件中的某个时刻也不放过,漏了就追问汇报者。他讲道:“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3)

  8月28日,彭真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写信,送上起诉书意见。信中写道:“起诉书30条1.8万字。这是在中纪委一年多审查工作基础上,又经400多人近五个月的预审调查出来的。我自己参加过多次修改。所列罪行,已经核实,都是有根据,凡是同党的错误有牵连的事实站不住脚的,一概不列。”(4)

  9月8日,彭真在汇报中明确指出:“10个主犯的情况基本查清楚,起诉书主要解决10个人的问题。”(5)这10个人是:林彪反革命集团审5个人,即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江青反革命集团也审5个人,即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这是经过多次讨论报请中央同意了的。要一案处理,分庭审理。其中,“黄、吴、李、邱、江军队审。这几个人一定要审,判刑可以轻一些。因为他们同江青一伙不一样,历史上还有过一点儿好处,打过仗。”(6)

  12月26日,彭真主持“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驳斥江青的辩护词。彭真指出:“江青出了题目,把所有问题提出来了。原来估计她会说一是合法,再就是执行毛主席、周恩来的指示。现在看,果然如此。要针对要害,用铁的事实(即证据)彻底击败它。”(7)

  二、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做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1980年3月28日,彭真参加了一次中央书记处讨论“两案”审判问题的会议。在会上,彭真提出"两案’要按司法程序进行,先由公安部预审,然后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审判,把事实一条一条搞清,要注意证据。”(8)公、检、法三个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进行审理。彭真提出了“平行作业”的方法,即“国家审与党审平行作业。要集中优势兵力,先攻其一点。要做好审讯计划,准备打硬仗。”(9)这样,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预审人员可以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审查罪犯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有利于他们熟悉案情和各种有关案件的历史背景,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在领导“两案”审判的工作中,彭真一直考虑让被告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1980年9月,彭真提出要为10名“两案”被告配备辩护律师,在审判中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庭审中,彭真一直支持律师的辩护工作。同年11月7日,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特别法庭审判只管罪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国事犯,整个国家、民族都受了害,如果要回避,就是不要审判。被告如提出回避,要严正驳回。在法庭上,准许被告讲话,但只限于罪行,如认为不实,允许提出反证。律师可以看罪证材料,替被告辩护。审判、检察人员在法庭上要理直气壮,要放手,不要念台词。”(10)“对‘两案’的审判,公开审判好。都公布。他们的罪行材料、证据是站得住脚的。审判以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为准绳,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实打实。”(11)

  彭真指出:“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要严格依法办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法,而不是依外国的法。(12)对于审判的原则,彭真进行了详细的概述,即“一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判刑;没有口供,被告不承认,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定罪判刑。不管被告是否认罪,可以按照证据依法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对江青等当然同样适用。”(13)

  彭真强调,审判工作必须禁止严刑逼供。“这次规定,严禁严刑逼供。实行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讯逼供,把人整伤的,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的残余和影响。”(14)对于审理几名主犯的问题,彭真指出:“这次只审理10名主犯。起诉书列的主犯有16名,其中林彪等6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起诉书中也列了他们的罪行,因为他们是集团犯罪,又是主犯,如果不列他们的罪行,整个案情就无法弄清。这10名主犯审判了,主要问题就解决了。其他有关人犯,不是不审,而是该审的依法另审,分别由最高法院、军事法院、地方法院陆续去审。”(15)针对10名主犯判什么刑这个问题,彭真指出:“只能等审判结果。审判没有终结,谁也无法作出最后断定。这是特别法庭最后要决定的问题。”(16)

  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做到严格区分党内、人民内部错误和反革命罪行,只审罪行,不审错误

  1980年4月5日,彭真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专门研究“两案”的审判问题,部署审查工作。他明确提出:"两案’审判只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管党内录像问题。审讯是要‘两头抓麻杆’,一头是他们在向中央报告前搞逼供,捏造事实;一头是中央决定后,他们对中央决定的歪曲篡改。”(17)此后,审判工作全面展开。

  7月4日和9日,彭真连续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预审工作汇报。在听取汇报后指出:“主要罪行、证据材料要一条一条、一件一件核实、认定。罪证材料要编排整理出来,展览在一个地方,请书记处和政治局的同志阅。办案要扎实、准确。我们办案要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把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和缺点与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纠缠在一起的问题分开,严格区分,决不能马虎。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18)

  要把解决敌我性质的问题和党内政治错误、路线错误分开的问题。彭真说:“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特别法庭只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19)

  对于认清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否属于反革命的性质的问题,彭真认为:“只看林彪等阴谋杀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件事,就可以看透他们的反革命原形。”(20)林、江反革命集团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联盟。对这两个反革命集团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处,比较容易审理。因为在林彪等阴谋用‘和平过渡的办法’篡党篡国失败,随之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主席以前,林、江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的头几年,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阴谋篡党篡国、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一个反革命联盟。不把两案合在一起审理,就很难搞清他们整个的反革命阴谋和罪行。(21)

  彭真指出:“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两面派,‘文化大革命’中,他们凭借其地位和权力,采取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活动。反革命,是讲他们的本质、原形;合法、非法,是讲他们采用的手段、方法,他们的活动形式。他们是反革命两面派,是搞阴谋的,为了达到反革命目的,是不择手段的。”(22)因此,“不注意研究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两面派特点,很多问题就搞不清楚,就要上当。‘文化大革命’中,为什么那么多人上当受骗,甚至盲目追随,说了错话,做了错事或坏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对林、江一伙的反革命两面派伎俩认识不清,缺乏警惕。这个经验教训是深刻的。”(23)

  “两案”审判已经过去30多年了。实践证明,“两案”审判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这伸张了正义,惩治了邪恶,标志着新中国民主法治走向健全。这与彭真扎实的工作密不可分。在“两案”审判工作中,彭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坚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区分好人犯错与坏人犯罪的问题,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两案”审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领导“两案”审判的工作中,彭真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积极向中央汇报,对“两案”审判做出了重大贡献。

  (作者系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注释

  (1)《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2)黄火青:《一个平凡共产党员的经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3)马克昌主编:《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4)《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

  (5)《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

  (6)《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7)《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页。

  (8)《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343页。

  (9)《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10)《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页。

  (11)《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12)《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6页。

  (13)《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6页。

  (14)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1页。

  (15)《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7-398页。

  (16)《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8页。

  (17)《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18)《彭真传》编写组 田酉如著:《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19)《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2页。

  (20)《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4页。

  (21)《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4页。

  (22)《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5-396页。

  (23)《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