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水法》《防洪法》等六部法律

08.07.2016  16:59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在内的六部法律作出修改。

本次修改,涉及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等设定的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鉴于这些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上述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上述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但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