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对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意见建议的函
为积极响应全省法院“坚持弘扬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号召,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统一规范全省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的操作规程和司法尺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经省法院领导批准,我庭决定对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处置标准、操作规范等问题进行一次“开门调研”活动(调研参考问题详见附件)。诚挚欢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法律院校及法律研究机构的广大法律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是重点围绕调研范围,总结、归纳在从事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
二是根据在法律实践中发现的、全省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中不统一、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程序运用问题,归纳提炼出意见建议;
三是我庭将对大家提供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并邀请部分有价值意见建议的提供者参加论证研讨会。有意于参加我庭调研活动的法律人士,请将宝贵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请勿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对生效案件评价等问题)在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陈慧0791-8636637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调研参考问题
一、责任竞合问题。包括:
(1)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本单位其他员工或者第三人伤害,或者遭受本单位员工与第三人共同伤害,如何处理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以及两种不同性质赔偿数额差异问题?
(2)受害人遭受的伤害投有商业保险与民事赔偿权利共存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3)我国在建立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没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有城乡基本保险待遇的被扶养的成年近亲属,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如何处理?
二、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受害人与一个或者部分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仅起诉其他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及其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未起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四、在赔偿标准中,有全国、省、设区市和基层法院所在地不同的标准,人民法院在确定不同项目的赔偿时,如何选择不同行政级别的标准?
五、当赔偿权利人或者责任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六、农村居民或者其他地区居民的经常居住地认定问题,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社会保险手续与经常居住地认定是否有影响?
七、赔偿权利人系外省市单位或者城市用人单位的派驻人员,其工资发放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八、全省法院有无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裁判标准的必要?有何关于原则和标准的建议?
九、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包括:
(1)如何认定网约车致客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2)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能否适用机动车承担责任的规定?
(3)如何认定行车记录仪的证据效力?
(4)如何处理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与当事人持有证据冲突的问题?
(5)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十、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包括:
(1)医疗过错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统一、规范的问题;
(2)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