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审理企业利用员工名义贷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7.10.2014  16:15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发现,部分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存在利用本企业员工名义向银行贷款供企业使用的行为,而员工本人该院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审理此类案件9件,涉案标的共计110万元。

  该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资金短缺。该院审理的9件案件全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资金周转困难,以企业名义难已贷款,转而利用员工购房的名义从银行获取贷款。二是员工知晓贷款行为。所有案件中的借款的合同均有员工的本人真实签名,可以认定员工知晓贷款行为。但所贷资金并没有贷款员工经手,而是直接发放至企业帐户,还贷均由企业进行。三是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案件中的企业员工均表示贷款行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身为企业的员工,如果不同意企业要求用自己名义贷款,将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四是企业为担保人。所有此类案件中企业都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是存在逾期未归还贷款。案件产生均因企业长时间未归还贷款,从而导致企业员工的信用受到影响。

  该院认为,企业利用员工名义进行贷款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员工的供人信用记录,同时也为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如判决员工承担责任则可能引起员工集体上访行为,且被诉企业多为资金周转困难或面临倒闭的企业,判决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则面临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要妥善处理案件。在审理案件中注意当事人的上访情绪,妥善调解,及时疏导,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最大限度防止执行不到位。二是建议银行加强贷款业务监督。强化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重视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尤其要认真审查合同的真实性,确定担保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假贷款苗头,规避和消除假按揭风险。三是加大力度宣传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积极向社会宣传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如果信用记录存在污点,将对今后的贷款买房、买车、融资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严重影响,提高企业员工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