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房产继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12.2015  13:03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产继承案件时发现,与父母再婚、拆迁、房改房等因素有关的房产继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不完全统计,该院2014年1-6月,审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23件,2015年同期,该院审理此类案件32件。

  该院在审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些子女以自己的名义为父母买房付款,或是父母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得到一笔拆迁款,但这笔拆迁款不足以用来购买新房,不足部分由个别子女补足,在之后的遗产继承中,该子女片面认为自己出了部分购房款,应享有比其他子女更多的继承权,但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即然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即为父母的财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应按法律规定继承,与是否出过购房款无关;二是有部分子女对父母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既替父母买了房,又尽孝照顾了父母的生养死葬,但由于父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该子女对尽了赡养义务举证困难,居委会、派出所不了解具体情况,大部分知情人因是亲属,不太愿意为某一子女出庭作证,使得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无法得到比未尽赡养义务子女更多的继承权利;三是遗嘱形式不健全,有些父母虽然在生前立有遗嘱,但由于不太性法,致使遗嘱形式要件不健全、内容存在瑕疵,比如,有的遗嘱话有歧义,有的见证遗嘱见证人的身份或数量有问题,有些父母没有文化,请人代书遗嘱,遗嘱与其真实意思表达有差异;四是再婚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有些父母离异后再组建家庭,存在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与现配偶所生的子女,及现配偶带来的继子女这三种复杂的家庭关系,由于婚前疏忽对各自房产有一个详细的交代或约定,最后让这三种子女在父母百年之后,引发房屋继承纠纷,这种情况由于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有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导致难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为了减少房产继承纠纷的发生,避免为了一套房伤害亲情,影响家庭和睦,所有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的家庭,要在父母或继父母健在时,立好遗嘱,做好析产工作,以防止子女、继子女为房产继承闹得不可开交、老死不相往来,笔者认为:一是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应了解房屋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健全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见证人应为二人,并且见证人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样才能增强遗嘱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二是父母在对待子女的问题上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重男轻女,按照法律规定,子女都应尽赡养义务,也都享有继承权,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能让一方只尽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三是多子女家庭中,在赡养父母及父母百年之后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子女们应该达成书面上的协议,防止日后扯皮,让父母能安享晚年。四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做到有理、有据,合情合法,以案释法,对有较大争议和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听证会、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使案件更加透明、阳光,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吴云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