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

27.05.2015  18:00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债权人起诉借款人,未共同起诉借款人的配偶,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与配偶离婚了,离婚时借款人将夫妻共同财产都分配给了配偶,借款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对借款人的执行程序。债权人重新向法院起诉借款人的配偶,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查明借款发生在借款人与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一般认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借款人与配偶后来离婚了,配偶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债权人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同时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应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借款人的配偶应该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夫妻一方对其他人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将借款人、担保人及担保人的配偶共同起诉,要求担保人的配偶与担保人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担保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应以担保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为了弄清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减少夫妻矛盾,化解经济纠纷,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笔者认为:一是将款项借给他人时,应当要求借款方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即使债务人拖延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也能最快实现债权。二是夫妻之间要相互信任,涉及到家庭重要经济开支,应双方彼此尊重,协商处理经济方面的事宜,不能一方背着一方擅自借款或担保。三是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认识担保的法律后果,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的是同等的偿还责任,即使担保人没有使用借款,一旦承担了担保责任,也要为他人偿还借款,最终吃亏的是自己,得不偿失。(吴云 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