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网络侵权案件 三大亮点引关注(图)

24.11.2014  17:51

  10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法院的审判提供了更明确的适用规则,也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司法解释使得网络空间的规矩更加明确,树立了言论边界,也会让“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状况得到改变。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亮点

  明确转发侵权信息的过错及程度认定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案例

  “地下通道里有个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卖的,请扩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账户……”类似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骚扰,几乎每个网民都遇到过,有的甚至“改头换面”衍生出多个版本。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转发此类信息的网民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有的还以“转发求证”的方式继续传播。

  解读

  在“全民麦克风”时代,以微博等社交媒体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尤其是微博大V的转载传播,影响很大。而此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此规定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的过错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微信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拥有众多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亮点

  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

  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时也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范。

  案例

  9月30日,一名网友在一论坛上发帖公布两张照片,称“某中学副校长与女子车震”。网帖引发网友关注,当事人的各种信息也被放在网上,各种猜测和谩骂不断。然而,几天之后,当地纪委部门表示,网帖中的二人系夫妻关系,不存在道德败坏问题,已予以批评教育。

  如果说有的事还能纠偏,而一个花季少年的生命因“人肉搜索”陨落,却是无可挽回的悲剧。去年12月3日晚上8点,广东陆丰18岁女孩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年轻的生命。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某服装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她走在学校常被人指指点点,不堪重负的她选择了投河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解读

  “人肉搜索”中,众人参与查找、披露信息,让被“人肉”者无所遁形。对参与者来说,挖掘信息当福尔摩斯和集体窥私的过程很刺激,一旦理性丧失,被“人肉”的当事人各类隐私信息常被无情曝光于公众面前,甚至殃及家人、朋友。这把双刃剑既能揪出“表叔”“房姐”这样的坏人,但也常常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利器。

  司法解释首次将自然人多项隐私和个人信息列为受司法保护范围,不仅对于司法实践保护被侵权人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未来加强个人信息权利立法也具有探路价值。尤其是诸如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司法保护,无疑伸张了原有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权利范畴。

  谁都可能成为被“人肉”者,司法解释给惯于穷追猛打的“人肉搜索”划定边界,恰恰是为保护网友的合法权利。

  亮点

  锁定侵权者服务商有责

  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5条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但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去年6月,龙小姐坐在地铁座位上小憩,左边坐着的一名男性趁机悄悄将“咸猪手”伸向龙小姐的胸部。没想到,这一幕恰巧被一名网友偷偷拍了下来,并发布到了凤凰网上。凤凰网也没有进行内容审查和处理,视频中的人物面目特征非常清楚。龙小姐当即联系凤凰网要求删除视频,遭到拒绝。不久后,龙小姐委托律师向凤凰网发出律师函,凤凰网才删除了视频。

  解读

  网络匿名特点使受侵权方很难知晓侵权人是谁,也导致维权无处着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换句话说,如果根本不知道信息是谁发布的,原告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也可以请求追加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为被告。

  简言之,受侵权方一旦发现网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权内容,只需“有效通知”网站,对方就必须采取措施。网站只需对申请删帖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应采取相应措施,即应对或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如果删除不及时,受侵权方可以起诉网站或搜索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