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12.2015  13: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多元化。人流、车流、物流的不再是新鲜事,国内外商品及物资通过物流进入市场,物流业呈现了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给物流业带来了广阔的前景,给从事物流业主带来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同时,因为物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新兴行业,通过运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014年1月-4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0件,2015年1月-4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28件,同比增长40%。

  该院在审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新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主体难确定。随着小商品市场的活跃,物流业也随之壮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监管不到位,使得物流企业不规范,许多个体业主为获得托运人的信任,在托运单上印刷公司字样,但不加盖任何公章,仅由经办人签字。一旦发生纠纷,使得托运人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承运人,无法主张权利。

  二是合同不规范。依照物流行业惯例,货物托运很少会签署规范的运输合同,仅是由承运人提供具有格式条款的托运单来约束双方,而大多数托运人对托运单的填写不严谨,对承运货物的种类、型号、质量、单价等都基本特征只作一些草草标注,导致无法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一旦发生货物的毁损,受损失方只能通过自己的进货单或厂方报价单主张权利,证据单薄。加之托运单中承运人往往会拟定一些免责条款或赔偿限额条款,规避法律责任,而这些限额条款中的赔偿数额仅为运费的2-3倍,远远低于货物实际价格,托运人在托运时往往不仔细阅读,草率认可,一旦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双方争议较大。

  三是代收货款无制约。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为便于货款清结,往往在托运货物时即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收货款,收款后才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但托运单中往往只有简单的标注即在“是否代收货款”栏中打勾,而未对未收到货款的法律后果作出约定。故在承运人未收货款的情况下,托运人会向承运人主张赔偿。但因“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即收货人)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买卖合同只能约束买卖双方,买方才是支付货款的主体,承运人未代收货款违约,是否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实践中亦存在争议,使得此类案件纠纷较多。

  为了能够减少货物运输矛盾纠纷,使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妥善的解决,于法有据,维护自身的权益。笔者认为:一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物流行业的监管,健全物流行业的规章,行业协会对常见易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正当竟争的行业予以规范。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二是行业协会或有关职能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提高承运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的理念,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认清是否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要只是千方百计的寻找托运人的过错规避责任,使得物流市场得到有序发展。三是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双方应当细化合同内容,特别是对货物的单价、金额、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赔偿标准,违约条款等作出详细描述,特殊物品更应当加以备注。因此发生纠纷才能让法院作出客观的判断。

  (吴云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