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05.11.2015  11:05

  针对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扬的情况,10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和审判机制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意见》共计28条,从立案、财产保全、送达、排期开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的诉讼进程,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审理金融债权纠纷过程中发现有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移送和驳回起诉的处理。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求法院移送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以公函形式提出并附相关材料。而公安、检察机关认为金融债权纠纷事实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且构成犯罪,而人民法院经审查一时难以确认的,可中止诉讼、中止执行,暂不移送。

  针对当地政府关注,涉及同一债务人引发的民间集资纠纷和金融债权纠纷等敏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融资纠纷系列诉讼案件,《意见》要求成立专门应对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案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银监局、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预警提示。对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弃企出逃、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敏感性或系列诉讼的金融案件,应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