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 江西省审计厅联合省委组织部出台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

07.03.2014  12:24

  

  为从源头上治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管辖不明确、计划安排随意性大、计划管理程序不清等问题,完善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规范和提高,依照《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2014年2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至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和审计局。

  《意见》提出,在依照干部管理监督权限确定审计对象的前提下,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资金量大小,以及审计对象任职年限长短等情况,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上做到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安排科学。

  《意见》明确,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下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该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兼任职务单位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商请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同意后负责提出委托审计建议,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对已经离任并担任更高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两年内对其原任职务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对其原任职务单位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商请对其现任职务单位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同意后负责提出委托审计建议,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对干部管理权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行组织实施、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进行;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等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意见》强调,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遵循四项原则:一是要注重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计划有效衔接;二是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逐步建立健全任期内轮审制度;三是要注重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四是要积极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意见》要求,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围绕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需要,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审计机关每年10月底前,提交组织部门下一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计划草案;再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也必须遵照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程序办理。(厅经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