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8.09.2018  18:44

 

  9月28日上午,易炼红代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解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出台《办法》作为重要改革发展任务,省政府将《办法》列入了2018年省政府规章项目立法计划。

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监局按照省领导指示,积极投入《办法》起草和调研,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还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到省内和省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定期检查、专项排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四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明确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职责。

      《办法》丰富了监督管理的措施。一是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二是加强信息化监管;三是强化信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