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驾车害人害己 萍乡一男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7.10.2021  17:18

  江南都市报讯 张芝、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10月25日,记者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小汽车从萍乡市二医院方向沿萍安大道行经安源区安源影视城路段,驶入对向车道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姚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某立马电话报警。经鉴定,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81.07mg/ml,姚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10mg/ml。

  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