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公示

10.06.2014  20:19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规定,现对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摘要)、附表和附件目录、评估合同书进行公示。本公示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期限十天。如有异议,请致电或以书面形式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反映。

联系电话:0791-86717120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邮编:330025.

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

鄂华地矿评报字[2014]  第11号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

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黄石港区总部经济大厦)    邮政编码:435000

电话:(0714)6228502,6263072                                                            传真:(0714)6263072

评估报告目录

一、摘  要

二、正文目录

1.  评估机构  ……………………………………………………………………001

2.  评估委托人和探矿权人………………………………………………………001

3.  评估对象和范围  ……………………………………………………………003

4.  评估目的  ……………………………………………………………………002

5.  评估基准日  …………………………………………………………………002

6.  评估依据  ……………………………………………………………………003

7.  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003

8.  评估原则  ……………………………………………………………………003

9.  评估过程  ……………………………………………………………………003

10.  探矿权概况……………………………………………………………………005

11.  勘查区地质概况  ……………………………………………………………  008

12.  勘查区勘查现状……………………………………………………………  011

13.  评估方法  ……………………………………………………………………012

14.  评估参数选取与计算………………………………………………………  013

15.  评估假设………………………………………………………………………014

16.  评估结论………………………………………………………………………014

17.  特别事项说明…………………………………………………………………014

18.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015

19.  评估报告提交日期……………………………………………………………015

20.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020

三、附表

附表一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粗估法)价值计算表021

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

探矿权评估报告

摘      要

评估机构: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探矿权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评估对象: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评估目的:为该探矿权公开转让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

评估日期:2014年3月19日——2014年4月28日

评估方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

评估采用的参数:

勘查区面积:12.43平方公里;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总价值:9038亿元;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60%;区域面积:16.6934万平方公里;探矿权价值权益系数:2%;探矿权风险调整系数:3/4。

评估结果:探矿权价值为60.57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零伍仟柒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本评估结果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用于此次评估所涉及的特定评估目的及呈送矿业权评估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未经委托人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份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以上摘要取自《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详细情况请阅读报告全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同编号:鄂华矿评合字〔2014〕第01号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签字地点:  (  江西.南昌)


  鉴于:

1.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拟公开转让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探矿权进行价值评估。

2.  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2]022号),并已于2014年3月19日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紫阳大道1号(佳丽商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兰元明

授权负责人:  毛大华

电话:0793—7923070

传真:0793-7923050

邮政编码:334000

2.  乙方: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宏

            注册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黄石港区总部经济大厦)

            通讯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954号(黄石港区总部经济大厦)

            邮政编码:435000

            电话:0714-6263072

            传真:0714-626307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大冶钢厂支行

账号:1803010119200038023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其面积为12.43平方公里,拐点坐标为(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经度

纬度

X

Y

1

118°03′31″

28°18′30″

3133068.2

39603832.4

2

118°03′32″

28°18′32″

3133130.4

39603859.1

3

118°03′28″

28°18′34″

3133190.6

39603749.6

4

118°03′28″

28°19′30″

3134914.8

39603734.5

5

118°04′43″

28°19′30″

3134932.8

39605777.7

6

118°04′43″

28°18′45″

3133547.4

39605790.1

7

118°05′42″

28°18′45″

3133562.1

39607424.8

8

118°05′42″

28°18′00″

3132176.6

39607437.4

9

118°04′58″

28°18′00″

3132165.6

39606211.2

10

118°04′58″

28°17′00″

3130318.3

39606227.7

11

118°02′28″

28°17′00″

3130282.4

39602139.7

12

118°02′28″

28°17′30″

3131206.1

39602131.7

13

118°03′58″

28°17′30″

3131227.4

39604584.4

14

118°03′58″

28°18′30″

3133074.7

39604568.1

面    积

12.43km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转让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探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并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评估费用,评估费标准参照《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9]150号)。

附: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与审查费用预算标准      单位:万元

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值

备注

项目

50万元以下

50-100万元

100-300万元

300-500万元

500-1000万元

1000-2000万元

2000万元以上

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费

1

2

3

4

5

6

10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探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江西省上饶县杨家坂铜多金属矿阶段性普查报告》(2013年8月)和地质报告审查意见; 

(2)本级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标高、生产规模等信息的文件复印件。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提出质询,并要求书面说明。

5.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果透露给第三方。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对甲方提出的询问进行书面解答说明。

4.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5.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以后查出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者追回评估费。

(二)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机会。

(三)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收取评估费用。

(四)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八、(二)4”约定的,甲方可以不再选择乙方承担其评估项目。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和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4年  3月26  日

乙方:湖北华诚地矿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4年  3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