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新规12月1日实施 流浪儿童纳入范围

23.10.2014  11:19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虽然监护权归民政部门,组建的仅是“模拟家庭”,但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往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为千千万万孩子带来温暖的寄养制度,如今面临着政策调整: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即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寄养工作的现状如何?新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编者

  17岁的安徽姑娘张小萍(化名),就读于合肥市一所中专。父亲于2009年去世,母亲患有重度的精神疾病,当时还很年幼的张小萍,一度成为无人照顾的孩子。2011年,“新妈妈”许丽华(化名)将张小萍接到家里,正式建立了寄养关系,承担起了抚养张小萍成长的责任。

  像张小萍这样的寄养案例,背后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一个新模式,规模正越来越大。它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孤残儿童自身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孩子们重新感到家的温暖,重新有了归属感和安全感。

   层层护航,若寄养儿童受到虐待,应解除寄养关系

  “萍萍刚来的时候胆小、敏感、拘谨,几乎不说话。我们跟她交流、谈心的机会比较少,只能在小事上默默地关心她。”在许丽华的印象中,刚到家里来的萍萍小心翼翼,吃饭时不敢夹菜,外出买衣服不敢挑选。

  张小萍回忆,年幼的自己总是害怕做错事情、遭人嫌弃。“毕竟不是亲生父母,总觉得隔了一层纱,总想逃避。”她说。

  交流和熟悉,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许丽华说:“一到节假日,我们会带着孩子去公园赏花、散步,或是到博物馆、科技馆学习知识。慢慢地,孩子和我们熟了、亲了。

  在安徽,儿童福利机构会对许丽华这样的寄养家庭开展跟踪评估,以确保寄养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合肥市福利院在寄养点专门设立了寄养办公室,并设置了卫生所,配备了包括医师、特教老师在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此外,还在寄养乡镇的每个村都设置一名组长,协助负责对寄养家庭的管理。

  根据寄养新规,如果寄养家庭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或是借寄养儿童对外募款敛财,或是发生重大变故无法履行寄养义务了,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寄养儿童成年后何去何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将得到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就业困难的,也将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张振粤介绍,对于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儿,会将他们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

  在住房方面,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能按规定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城市的孤儿成年,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也会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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