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富平贩婴案失职三人获刑一人免刑(图)

25.01.2014  13:32

1月24日,被告人司欣在听取判决后被法警带离法庭。新华社发

24日上午9时,与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公开宣判。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原临时负责人司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原主任高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主管业务副院长姚军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院原院长王莉免予刑事处罚。

司欣当庭表示决定上诉,其余3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军民、王莉四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为张淑侠将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被张淑侠拐卖,损害了新生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使人民群众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使国家公立医院的服务信誉严重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法院认定,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14日,张淑侠因拐卖儿童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读

未直接参与作案被判刑不冤

有一些人认为,追究没有直接参与贩婴的医院领导刑事责任有些“量刑过重”,“领导也挺冤”。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证据的角度上说,判定4人均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准确的。”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教授喻贵英说,“并且法院还作了酌情从轻处理,量刑上并不存在"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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