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边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20.04.2016  16:10

  “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关不关自己的事?如果你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你以前不太在意这件事,那么,从现在开始,请做个有心人。因为,这已是一道不容答错的问题。

  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当然,适用这一条规定,有着一个前提条件,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简单的一句司法解释,背后实际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治理逻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却不收钱,而是默许甚至授意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受贿案件呈现“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的特征。这就对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和打击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解释》的上述规定,正是对司法实践的一种回应。以后,出现此种情况,不论国家工作人员是故意为之,还是知情不管,都将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其纵容亲属子女等“身边人”就此捞取好处。延伸来看,这其实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既严格约束自己,又要管好“身边人”。本质而言,这是一个责任问题,不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看看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一些干部对“身边人”的胡作非为不加约束、纵容默许,甚至授意为之、打气撑腰,到头来的结果只有一个:人前“同气连枝”,案后“同病相怜”。

  诚然,党员干部也是普通人,对“身边人”有着丰富而深厚的感情,在工作、生活上对他们有所照拂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照拂,究竟是私事私办,还是私事公办?是花一己之费,还是慷他人之慨?如果分不清公与私、是与非的界限,吃不透严与爱、松与害的辩证法,只想着为他们铺路搭桥,甚至放纵他们收受贿赂,最终只会既害人又害己。

  爱之越深,越需要教之有方,严加管理。回望党史,在这一方面,老一辈革命家为我们树立了光辉榜样。毛泽东有著名的“三原则”: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周恩来专门制定《十条家规》,严格要求亲属;陈云曾与子女“约法三章”:要求他们穿土布衣,不坐公家的小汽车,办任何事都要严格按制度来。正是这种良好家风,让他们赢得了人心、赢得了信任,也让“身边人”找准了人生方向,活出了自己的精彩。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告诫全党,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在严格自我约束、严以用权的同时,管好“身边人”,不纵容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既考验着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也考验着他们经营爱的智慧。(本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