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姚贝娜点赞 政协委员建议对遗体器官无偿捐献者进行奖励

28.01.2015  19:56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月28日南昌讯(记者胡筱娟)近期,姚贝娜眼角膜捐献话题成为舆论热点。1月2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从器官捐献角度,对姚贝娜眼角膜捐献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让人充分感受到了角膜捐献的重要意义。

  在今天上午进行的江西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联组讨论会上,姚贝娜的名字也被政协委员所提起。委员方娅在为姚贝娜捐献行为点赞的同时,也结合我省器官捐献工作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方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遗体器官的无偿捐献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一定的奖金。

  我省器官捐献工作的现状

  据悉,我省自2007年开展遗体及其器官、组织捐献工作以来,从宣传入手,建立了科学规范的捐献接收模式,挽救了诸多濒危患者的生命。截止2014年11月底,全省共发展登记志愿者1824人,实现捐献236人,其中,器官捐献32例,大器官91个(2个心脏,31个肝脏,58个肾脏)。通过器官移植,挽救了91条垂危的生命;角膜捐献260个,使数百名眼疾患者重见光明。

  然而,当这些无偿捐献者用大爱方式延续生命的时候,却很少有人知道他们背后的故事。政协委员方娅透露,这200多名器官的无偿捐献者,绝大部分来自农村或城镇困难家庭:家里主要劳动力意外身亡或本身无固定经济收入。“他们克服病痛折磨、生活艰难等诸多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决定把金子般珍贵的遗体捐献出来,挽救他人生命。”方娅表示。

  对此,省红十字会建立了生命光彩基金,面向社会筹集捐款,对无偿捐献者进行奖励。但是,方娅也坦言:“由于社会筹资渠道少,捐赠资金十分有限,因此这个基金目前仅对部分特困器官捐献者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不能对所有遗体及其器官、组织捐献者困难家庭进行救助,也没有一种直通便捷的渠道对他们这种无私大爱的行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捐献者进行奖励是法律要求

  记者了解到,对遗体器官无偿捐献者进行奖励实际上早已有法可依。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联合,共同开展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江西等10个省(市)红十字会成为全国首批遗体器官捐献试点单位。

  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会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2年11月,《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出台,并于2013年3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成为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市中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提倡和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建议

  各级财政拨款对无偿捐献者进行表彰

  方娅表示,自《江西省遗体捐献条理》施行以来,全省遗体及器官、组织捐献的知晓率、认同率和参与率明显上升。社区市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方娅举例道:“鹰潭市推荐遗体捐献者家属许露梅荣登中国十大好人榜;推荐器官捐献者熊国琦的母亲为鹰潭市最美女性,并对两位捐献者家属给予了一定的救助和物质奖励。

  因此,方娅建议,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该借鉴鹰潭的成功范例,建立奖励机制,每年一次对无偿捐献者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应该每两年一次对涌现出的捐献者和在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方娅同时还认为,为了弥补社会筹款的不足,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拨款建立捐献者救助基金,从而确保困难家庭得到应有的帮助。“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正能量的宣传,树立江西红色基因激活的爱心典型,传递无私奉献、延续生命的凡人善举,让社会多涌现出几个姚贝娜!”方娅呼吁道。